问:组织或个人是否可以迁移气象台站,应遵循哪些规定?
答: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它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
问:在气象设施附近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问:施放气球活动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法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行政法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规定须加强管理的气球指哪些?
答:是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群放(小)气球三大类。
(1)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2)系留气球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3)群放(小)气球指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施放单个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
问: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
(2)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3)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经审批同意后颁发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
问: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答: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其他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经审批同意后颁发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问:施放气球作业是否应该经相关部门审批,具体如何办理?
答:施放气球作业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其中对于施放系留气球的至少提前3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可能危及航空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应至少提前5天同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航空部门提出申请。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递交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其中除“审批意见栏”外的各项内容须由申请人填写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气象主管一般在施放活动前2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施放的批复,必要时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施放现场进行勘察后作出决定。
问:违法违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是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处以哪些行政处罚?
答: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点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为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其他具体处罚规定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章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款。
问:施放系留气球现场是否应有专人值守?如果发生意外气球升空事件,应如何处理?
答:施放系留气球现场必须有专人值守。如果发生意外气球升空事件,应第一时间通知当地航空飞行管制部门,然后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及时向以上两个主管部门作出事故书面报告。
问: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检测间隔时间为多久?
答: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定期维护检测,一并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进行检测,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问: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有哪些要求?
答:(1)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2)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3)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问: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具体资质的认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证。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格认可的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