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9日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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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气象业务服务工作的问答

1.  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  公众媒体如何获取气象信息,可否相互转播、转抄气象信息?
3 .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使用要求?
4.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由谁提供  或审查?
5.  什么是气象探测环境?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禁止哪些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6.  什么是气象设施?保护气象设施包括哪些内容?
7 . 组织或个人是否可以迁移气象台站,应遵循哪些规定?
8.  在气象设施附近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应当注意什么?
9.  施放气球活动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10.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规定须加强管理的气球指哪些?
11.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12.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13. 施放气球作业是否应该经相关部门审批,具体如何办理?
14. 违法违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是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处以哪些行政处罚?
15. 施放系留气球现场是否应有专人值守?如果发生意外气球升空事件,应如何处理?
16. 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检测间隔时间为多久?
17.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有哪些要求?
18.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19.  为什么要出台《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以往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有何不同?
21.  为《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气象主管机构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22.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实施后,气象主管机构如何进行制作发布预警信号?
23.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实施后,作为传播预警信号的新闻媒体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问: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1月1日实施)1部法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5月1日施行)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5月1日施行)2部行政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1年4月1日实施)1部地方政府规章和中国气象局颁布的《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复议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6部部门规章。
   问:公众媒体如何获取气象信息,可否相互转播、转抄气象信息?
   答: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公共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公共媒体不能互相转播、转抄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问: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使用要求?
  
答:是。

  问: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由谁提供或审查?
  答: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

  问:什么是气象探测环境?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禁止哪些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答: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禁止以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1、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它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问:什么是气象设施?保护气象设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实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保护气象设施的具体内容有: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保护气象设施,对于保证气象设施正常,稳定、可靠地运行,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准确性、比较性、代表性十分必要,气象设施的安置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并保持长期稳定。   问:组织或个人是否可以迁移气象台站,应遵循哪些规定?
  答: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它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

  问:在气象设施附近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问:施放气球活动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法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行政法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规定须加强管理的气球指哪些?
  答:是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群放(小)气球三大类。
  (1)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2)系留气球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3)群放(小)气球指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施放单个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

  问: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
  (2)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3)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经审批同意后颁发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


  问: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答: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其他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经审批同意后颁发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问:施放气球作业是否应该经相关部门审批,具体如何办理?
  答:施放气球作业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其中对于施放系留气球的至少提前3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可能危及航空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应至少提前5天同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航空部门提出申请。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递交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其中除“审批意见栏”外的各项内容须由申请人填写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气象主管一般在施放活动前2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施放的批复,必要时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施放现场进行勘察后作出决定。

  问:违法违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是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处以哪些行政处罚?
  答: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点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为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其他具体处罚规定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章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款。

  问:施放系留气球现场是否应有专人值守?如果发生意外气球升空事件,应如何处理?
  答:施放系留气球现场必须有专人值守。如果发生意外气球升空事件,应第一时间通知当地航空飞行管制部门,然后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及时向以上两个主管部门作出事故书面报告。

   问: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检测间隔时间为多久?
  答: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定期维护检测,一并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进行检测,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问: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有哪些要求?
  答:
(1)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2)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3)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问: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具体资质的认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证。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格认可的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问:为什么要出台《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各类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占70%以上,我国每年因各种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6%。我市台风、暴雨、高温、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等突发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的频率极高。为真正有效防御各类气象灾害,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不仅需要气象部门的准确预警预报,同样需要能将预报内容准确、及时、规范的向社会进行传播,需要社会各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能迅速的响应,采取正确的应急防御措施。同时为彻底杜绝随意转载气象预警信息和借气象预警信息炒作的现象,维护预警机制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气象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工作,从而有效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2004年8月,中国气象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暂行规定》,杭州市历届政府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高度重视,近两年来,各级政府重点在构建有效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将并其作为创建“平安杭州”和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而这部规章正是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可以说,出台这部规章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以往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有何不同? 
   答: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依法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之一,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为重要的预警信息。与以往灾害性天气预报最大的不同在于,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规范的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并有细化的分级及分级标准,具有便于传播和适用的特点,对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为《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气象主管机构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根据要求,气象主管机构认真学习领会了《办法》精神,制定了内部工作流程,确定了预警信号传播媒体,与传播媒体签订了工作协议,明确了具体流程。《办法》实施后,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预警信号发布工作。

    问:《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实施后,气象主管机构如何进行制作发布预警信号? 
  答:根据预警信号发布流程共分为预警信号启动、会商、制作、传播、跟踪、解除1个阶段。一是根据实况或预报确定启动预警信号发布工作流程。二是组织会商确定预警信号的级别。三是根据会商结果制作相应的预警信号(包括图标、含义、防御措施等)。四是将制作完成的预警信号发送到传播媒体,并由相关媒体进行传播。五是根据天气的演变对预警信号进行跟踪,确定是否变更级别。六是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减弱或消失,解除预警信号,并通知传播媒体解除预警信号发布。 


    问:《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实施后,作为传播预警信号的新闻媒体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答: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按照规定播发预警信号。 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与气象台(站)签订传播协议,按照本办法和传播协议的规定播发预警信号。作为预警信号传播的广播、电视台(站) 等媒体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视台(站)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办法》规定各类媒体在播发预警信号时应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及发布时间。《办法》对媒体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作了不得低于每小时1次的规定,并应当随预警信号级别的提高相应提高播发频率,其中对台风、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的红色预警信号,其播发频率不得低于每小时4次。未与气象台(站)签订传播协议擅自向社会公众播发预警信号的,最高可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播、延播、转播、转载预警信号的行为也作为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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