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核准

受理部门: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A41气象窗口(杭州市东新路155号和平家私城4楼)

审批项目编号:

 45-5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由气象台站直接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的,应当与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传播气象信息的,信息内容应当适时、完整、准确,并标明信息来源。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

递交以下材料:

1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3、单位法人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4媒体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5、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方案(包括传播方式、区域、时效、次数、内容等)(书面、电子文档各一份)

6、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相关的工作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等(书面、电子文档各一份);

7、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协议原件一份。

标准:

申请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具备信息传播的合法资质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

姚建明、郑志平等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无此程序

 

 

(2)审核

标准:

 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载体、方式、区域、时效、次数、内容,传播的工作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等符合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

 姚建明、郑志平等

岗位责任及权限:

 提出核准意见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复核

标准:

 无此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4)会签

标准:

 无此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5)审定

标准:

 无此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6)告知

标准:

 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或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本岗位责任人:

 姚建明、郑志平等

岗位责任及权限:

 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及其原因。

办理时限:

 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在总审批时限内)

 

 

(7)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电话:85085119

本岗位责任人:

 厉俊

岗位责任及权限:

 投诉回复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告知方式及时限:

电话或书面回复,15个工作日

 

相关表格链接:天气预报、警报信息传播核准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