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受理部门: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A41气象窗口(杭州市东新路155号和平家私城4楼)

审批项目编号:

45-2

审批项目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第376项。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1)受理

条件:

递交以下材料:
1
、《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
、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固定工作场所(包括充灌气体存放场所)证明材料;
4
、工作人员登记表;
5
、《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
、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施放气球活动所需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8
、充灌气体运输、使用和存放安全许可证、检测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9
、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标准:

 申请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姚建明、郑志平等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2)审核

标准: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
杭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本岗位责任人:

姚建明、郑志平等

岗位责任及权限:

审查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3)复核

标准:

 现场情况与书面材料反映内容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

姚建明、郑志平等

岗位责任及权限:

现场核查

办理时限:

总审批时限内

 

 

(4)会签

标准:

无此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5)审定

标准:

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