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作业许可

受理部门: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A41气象窗口(杭州市东新路155号和平家私城4楼)

审批项目编号:

45-1

审批项目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第十六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个工作日内(不含航空飞行管制部门审批时间,有必要进行现场勘察的适当延长1-2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

填写完整、内容真实的《杭州市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两份。(首次应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书正本和有关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标准:

申请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姚建明、郑志平等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

办理时限:

当场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2)审核

标准: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第十七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第十八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本岗位责任人:

姚建明、郑志平等

岗位责任及权限:

 审查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内(不含航空飞行管制部门审批时间,有必要进行现场勘察的适当延长1-2个工作日)

 

 

(3)复核

标准:

 无此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4)会签

标准:

 无此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5)审定

标准:

 无此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6)告知

标准:

 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或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本岗位责任人:

 姚建明、郑志平等

岗位责任及权限:

 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及其原因。

办理时限:

 办结当天告知

 

 

(7)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电话:85085119

本岗位责任人:

厉俊

岗位责任及权限:

投诉回复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告知方式及时限:

电话或书面告知,15个工作日

 

相关表格链接: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作业许可申报表